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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2020年4月23日解除行政强制办法。第85条;《全条例》第38条、第65条。从办单元:眉山市彭山区人平易近办公室 协办单元:各镇(街道)、区级各部分我队于2020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《行政强制办法决定书》(川眉彭交执强决〔2020〕77号),涉及违法行为处置完毕后,该车卸货35吨,停放于谢家检测坐泊车场。